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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人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损失遭拒

发布时间:2020-03-04 14:33:18 阅读: 来源:铝箔纸厂家

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其损失

九江新闻网讯(周淑芳 记者查本础)僧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认为不存在误工损失,双方产生分歧。8月7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1月8日,家住龙城镇的高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渊明湖路博文路口时,与僧人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曹某受伤。此次事故,高某负全部责任。曹某受伤后被送往彭泽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0天,用去医疗费近22000元。高某垫付了此费用,并另支付了摩托车修理费,给付了现金3000元。曹某出院后因伤情需要又于2月和3月分别到县人民医院复查,用去检查费共计300余元,另购买药品用去50元。曹某伤情经彭泽仁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股骨颈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左外踝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评定为280日;后续治疗费用为8000元。

高某的事故车辆在平安财保九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赔偿事宜,曹某与高某和平安财保九江支公司协商未果,为此,起诉高某和平安财保九江支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曹某是僧人,不存在误工损失。而原告方表示僧人也要干活谋生,也存在误工损失。法院认为,原告曹某是寺庙僧人,但实际干农活谋生,其受伤存在误工损失,其误工损失按照农林牧副渔行业平均工资58元/天计算。综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曹某的合理损失认定为68000余元。法院判决由被告平安财保九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45000余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18000余元,由被告高某承担4400元(非医保用药3000元、司法鉴定费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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