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处置房产行为是否有效-【新闻】
周先生母亲患老年痴呆,父亲私自做主将一套房子给了周先生的弟弟家。周先生兄妹认为父亲如此处置房产,母亲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 本报记者 赵媛媛 直到父亲去世,周先生兄妹才知道父亲已经把父母名下两套房中的一套过户给了弟弟的孩子。母亲十年前就被查出患有老年痴呆,父亲处置房产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母亲的合法权益呢? 周先生告诉记者,他的父母生有二子二女四个孩子。父母有两套房子,面积大点的一套房子由父母住着,面积小点的那套,由弟弟小扬(化名)一家居住,小扬的孩子是在周先生父母身边长大的。三年前,周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父亲去世一年后,小扬告诉周先生和两个妹妹,父亲病重的时候跟他说,房子要留给他们一家,以后由他们一家为母亲养老送终,等母亲去世后,房子留给小扬的儿子结婚用,并在病重期间与小扬的儿子一起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 “父亲去世这三年来,小扬很少去家里看望母亲,侄子更是从没去看过他奶奶。这三年来,母亲都是由我跟两个妹妹轮流照顾的。”周先生说。最近一段时间,周先生母亲因病住院,状况不是很好,周先生和两个妹妹多次给小扬父子打电话,叫他们去看望母亲,可他们就是不去。周先生和两个妹妹觉得弟弟跟侄子的做法实在太令人寒心,辜负了当初父母对他的照顾,那套房子不应该留给侄子。 周先生兄妹提出,母亲十年前就被查出患有老年痴呆,三年前,父亲将小面积的这套房子过户给孙子的时候,母亲早就不清楚了,父亲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他们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母亲的份额要回? 对此,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王军立律师。王律师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结合本案,因为周先生母亲患有老年痴呆,在法律上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还要根据患病程度来做出判断。 在此种情况下,父亲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不是母亲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父亲将房产过户给孙子的做法损害了母亲的合法权益,由此无法保障母亲今后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父亲处分属于母亲那一部分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结合本案情况,作为受赠人其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种情况下,周先生和两个妹妹作为母亲的监护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将房产中属于母亲的份额要回来。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相关权利,否则就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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