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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善代刑值得推广吗

发布时间:2020-07-13 18:21:01 阅读: 来源:铝箔纸厂家

近日,在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和明州路口,每天早晚上下班高峰期间,有一名头戴小红帽的男青年,手拿小红旗维护着交通秩序。他是一名犯罪嫌疑人。3个多月前,他驾车撞死一名妇女。北仑区检察院把他安排到这里做义工以考查他的悔罪表现,如果他过了考查期,检察院将对他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06年1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后,北仑区检察院率先在浙江省出台了实施意见,“行善代刑”是北仑司法机构最新的一项司法改革尝试。对这一创新,有网友称赞此举彰显法律人性化,而“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有其可操作性。这应验了古语:“有心为善,虽善不彰,无心作恶,虽恶不惩。”但质疑声称此举无法律依据,这是检察机关侵犯法院审判权,是越俎代庖,会导致权力滥用,为有钱有势的人开脱,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相违背的,会造成法律上的贫富差距。行善多少可以在量刑幅度上进行把握,但不能取代刑罚。

赎刑制度曾是中国古代刑法发达的反映,它从夏代产生起,为历代王朝所承用,直到清末引入西方法制,才被取消。唐律即规定,刑罚除“十恶”以外,笞、杖、徒、流、死五刑均可准予收赎,依本刑之轻重,从一十一斤至一百二十斤不等,凡十九等。由此可见,北仑的所谓司法改革,也可以说是古人智慧的再次体现。

其实在更早的2007年,广东东莞法院也早已做过类似的尝试,对该地区一些刑事案件实行以罚款抵罪的方式。此举引发舆论的争论,多少人表示无法接受这一做法,甚至称此举会加大社会不公,令法律的公平性受到损害。

英国哲学家培根有这样的名言:错误的执法比犯罪更可怕,因为后者只是污染了河流,而前者则是污染了源头。对于以罚抵罪、行善代刑等刑罚方式的出现,究竟是彰显了法律人性化关怀,还是破坏了法制的基础,仅从司法系统小心翼翼地态度来看,作何结论并不明朗。针对行善或罚款代刑的质疑,多数集中于:赎刑与“重义轻利”相背;赎刑导致“贫富异刑”“富者得生,贫者独死”;赎刑将导致重新犯罪;赎死罪会引起被害家属因泄愤而复仇,国家秩序因之而纷乱。所有这些并非否定赎刑的根本,反倒恰恰指出了推行赎刑所缺少的基础——明晰而严格的制度。如果首先以切实可行的制度为依据,那么赎刑的“以人的利欲之心防止犯罪”、体现司法宽容和“赡国之困乏”的优越处便会凸显。当法律的警示作用大于惩戒作用时,一个法制社会也就离这个国家不远,这一切也就是行善代刑最根本的意义所在。

【即时通会员如是说】

赎刑即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现存《尚书·吕刑》所载“五刑之疑有赦”,就是指对适用五刑有疑义而应予赦宥的案件,均可折为赎刑。用财务冲抵刑罚,在封建社会是一种司法的变通,更是一种出于政治目的的改革,针对于贵族阶层,封建王朝不能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司法理念,以金钱免罪不仅让统治者在政治上有了更大的缓冲,保护了王朝立国的根基,更可以让经常处于亏空状态的国库能得以缓解紧张,弥补赋税的不足。从历史上看,赎刑在国富民丰年代实行的较少,而在乱世则较多。可见,古代的赎刑更多的是政治妥协和经济补充,而现代中国如果实行赎刑制,这两方面应该已不是决定性因素,而是更多的从司法角度去衡量,从人性关怀层面去体现。——高能

赎刑落实于现代司法制度中,必须有严格的条件才可以。对于适用的罪行,必须具体划定罪行的上下限,以及折罪的详细公式,此外,在刑事处罚中,赎刑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出现,而不是和刑罚等同。尽管有司法改革人士对赎刑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但就司法体系设立的本意看,刑罚所起到的警示和惩戒作用,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替代方式出现。赎刑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轻微罪犯有教育和改造的作用,但这只能是在一些轻罪判决中才能见效,对于对社会和民众安全产生严重后果的重罪,赎刑既不适用,也对维护法律尊严无助。——娜娜

赎刑确实是一个司法新事物,尤其是像本文所阐述的这种方式。大量将轻度犯罪的罪人用于公共安全和志愿者服务领域,可以很好地弥补这些领域人力不足的缺陷,对于政府的财政也是一种解脱。但如果能保证这样的劳动惩戒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如何能保证这些轻罪犯不会在服刑过程中进行二度犯罪,如何对赎刑犯进行有效管理,如何体现出赎刑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其在现代司法制度中能站住脚,这些都是尝试司法改革的法律界人士迫切需要解答的问题,对这一改革最根本的关注在于,中国人传统的那种刑罚思维受到冲击后,是否会引发司法不公的思考。——西门

如果这样的方式要推广,首先司法界必须理清赎刑和贿刑之间的区别。如文章里提到的,在数年前,广东东莞已经开始了以罚款减免刑事处罚的司法尝试,但那一次的尝试最终是以失败告终。民众对此最大的愤慨在于:富人杀人可以花钱了事,穷人就只能偿命。尽管司法机构做出了很多解释,但这种传统观念并没有被扭转。甚至有人更将这种改革歪曲为“为人命标价”,加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推行赎刑制,和以金钱买通法律究竟区别在哪里,哪些犯罪适用于赎刑制,强制公益服务究竟可以抵免多少刑事处罚,这些都有赖于司法体制给出最终的定义。——小白

赎刑制在海外是比较成熟的司法体制了,在美国,很多刑事犯都可以参加赎刑制,在社区进行服务,按小时数销抵刑期;对于一些重罪犯,即使是谋杀或者伤人等大罪,也可以进入赎刑制的范围,比如选择强制服役,加入一些国家组织,按所作出的成绩抵免。从这种赎刑制实行的时间和效果来看,确实体现了司法制度的灵活性,在照顾到人性的同时,也维护了司法固有的威严,而对社会来说,赎刑制给予了那些因一时的迷失而走错道路的人一个机会,使他们得以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改变自己的生活,并成为法制的自觉维护者。——尚阶

当然,“行善代刑”制度的适用在实践中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支持。地方检察机关的尝试,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被广泛地采用或者上升为法律。因此,笔者建议最高检察机关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扩大“行善代刑”制度的试行范围、区域,并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完善“行善代刑”制度的适用。——sunnannan

一般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来说,这种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交通肇事这种办法不合适!——齐一

有些犯罪分子并不是大恶之人,他们也许是一时的冲动也许是某些阴影的影响。如果犯罪人员能改过自新,加上心理的疏导,给他们一些回归社会的机会是件好事。我们不能将所有的犯罪人员都归入必杀的行列,在争取受害人或其家人的同意下,可以用这种“行善代刑”的制度。——艾四月

有些人的“犯罪”行径本身就没有坏的动机,这样的罪犯用“行善代刑”的方式来处理该是比较合适,不过还是要取得受害者同意的好。再者有些罪犯本身犯罪时候的动机就是罪恶,这样的人是不可以“行善代刑”的。这样就好像文中所说,用错误的执法来污染了源头。——杨文

犯罪分子犯罪,往往有时不是本意,各种各样的因素最终导致了犯罪。我始终认为“人之初,性本善”,何为大恶之人?如果犯罪分子知道改过自新,并以一些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最重要的是要征求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同意,这样的话我认为“行善代刑”是可行的。——雅婷

“行善代刑”是针对过失犯罪,而又有教育挽救、改正条件的,且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临时措施。这项措施不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当然,“行善代刑”若运用不当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会成为有钱有势的人开脱罪责的借口,但这是立法滞后造成的。因此,对过失犯罪且有悔罪表现者实行“行善代刑”,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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