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违章与单位有关系吗
郑州9月26日下发意见规定,行人出现交通违法将告知其单位,单位必须负责指派2名交通志愿者于10日内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两小时。若单位不按要求落实,需要指派4名志愿者协调维护交通秩序,以此类推。(9月27日《河南商报》)
这是个神奇的规定,神奇之处不仅在于看得见的荒谬,还在于类似规定,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更神奇的在于,有些权力部门还认为它理所当然,而民众也沉默地选择接受或忍受。对权力的放肆越界,有时沉默其实是纵容。
交通违规,岂能连坐“单位”
一个“单位”如果有那么一二十个交通违法的家伙,又或者“10日内”没有乖乖交出足额的“交通志愿者”,又不幸的是这个“单位”生长在郑州——那么,按照“利滚利”的罚法,这家“单位”就可以因无人开工而打烊回家了。这样的概率还真不算小,因为交通违法太容易了,根据郑州的这个新规,“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有闯信号、停车越线、驶入机动车道、骑车带人、逆向行驶、抢道行驶、乱停乱放;行人有闯信号、不走人行道、横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线、不走过街设施、斜穿道路、翻越护栏等交通违法行为”——“单位”就等着出“志愿者”吧。
交通违法,当然该罚。但问题是如此连坐上“单位”,究竟算是个什么主意?一者,行人违法还是守法,完全不是“单位”的意思,集体也没法掌控个人的道德或法律行为,将“单位”捆绑进罚单,难道强化的是计划年代的人身依附关系?二者,所谓“志愿者”,应该是自愿自觉的行为,逼着“单位”出人当“交通志愿者”,有什么光荣可言?与其说是“志愿者”,不如说是“示众者”;三者,交通违法与刑事犯罪是两码事,很多时候是一种规则意识问题,重在引导与教化,动辄就“通知单位”等,如此以暴制暴、果真能罚出文明来?
行人交通违法,“单位”出人挨罚。这样的思维屡见不鲜,譬如员工酒驾、企业“连坐”;譬如拒不拆迁,亲属丢饭碗……“捆绑罚单”将严丝合缝的人情关系与是非不清的权力欲望纠结在一起,威逼恫吓,不怕你不服。这让人想起电影中的王老五所谓“以德服人”,如此“以单位压人”,不过是倒逼企事业单位强化对员工的人身管理,赋予其本不应有的责任与义务。
你闯红灯,与你同事有什么关系?公共社会的基本逻辑是权责对等。即便抛开公民个人私隐的考量不说,个体的违法行为如何泛化成群体责任?“单位”不是公民的“家长”,即便有些人“家长意识”未亡,也不应罔顾法理与常识,以不合法的手段培育守法的公民。倒霉的“单位”又要挨罚了,唯愿这样的闹剧不要再有了。(渤海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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