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境内一小轿车抢道撞上三轮车致一死一伤
发布时间:2020-02-27 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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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 小型轿车在超越同向电动三轮车时发生碰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死亡、乘坐人受伤,日前该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2015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舒城县境内的仁孔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2Km+460m处,在超越前方同向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黄某和电动三轮车乘坐人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立即拨打120、110急救、报警电话,积极协助将伤者送往医院急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黄某因内脏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王某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头皮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4月9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舒公交认字(2015)第60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赔偿事宜经仁和村、付圩村两委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计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给予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案发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公安交警人员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交代其罪行,以自首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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